为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现将诉讼费退费工作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应当主动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未按期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处理。
二、对于2022年1月1日后生效的民事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不需要当事人申请,法院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主动退还有关当事人,应退尽退,并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于2022年1月1日前生效的民事案件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请当事人主动联系法院办理退费事宜。
四、裁判文书生效后,应负担而未缴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通知及时进行缴纳。
五、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在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单》时,在立案庭领取《诉讼费退费确认书》。当事人应当准确填写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填写有困难的,可致电我院立案庭或12368咨询。
六、诉讼代理人应当提醒当事人配合法院办理诉讼费退费,准确填写身份信息,收款账户信息等,并及时向承办法官提交《诉讼费退费确认书》。
七、当事人对退费过程、时间、金额等有异议的,可以向我院立案庭反映。
八、当事人在退费过程中发现法院工作人员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特此公告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