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之际,为营造平安祥和的节日环境,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为维护辖区百姓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增强人民群众自觉防范意识,组织开展以“远离非法集资,共度幸福春节”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春节期间,收支结算,人员返乡,亲朋相聚,正是非法集资风险高发期。非法集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养老服务等名义,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进行各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
非法性: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
利诱性:非法集资一般都许诺还本付息,正规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均不承诺保本保收益
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常见手法
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似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必受法律制裁
《条例》对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其他相关市场主体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均规定了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司法部门将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进行刑事打击。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决不参与非法集资,并积极规劝亲朋好友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组织或参与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