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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指引

发布时间:2023-03-21 14:11:31


为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平等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代表人诉讼的启动程序

启动代表人诉讼除了投资者人数十人以上的要求外,其中最为核心的是要求原告提交“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包括“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

二、代表人诉讼的集中管辖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权利人登记程序

投资者需关注人民法院发出的权利登记公告,并在指定期间内登记。权利登记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平台进行操作。进行权利登记时,应当按照权利登记公告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事项,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四、诉讼代表人推选程序

诉讼代表人推选程序依次按照下列三种处理方式,确定诉讼代表人:首先是由法院在拟任代表人中认定;其次是在自愿担任代表人的原告中推选并经投票选定;最后是由法院指定。

五、对调解协议草案的异议权

如果原告投资者对代表人与被告达成的调解协议草案有异议的,有权出席听证会或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异议的具体内容及理由,由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进行解释。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案件情况后决定制作调解书时,会通知提出异议的原告,坚持异议的原告须在收到通知后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退出调解的申请,未在上述期间内提交退出申请的原告,将视为接受。

      六、个别投资者有退出权利

代表人决定上诉的,投资者可放弃上诉,被告在上诉期间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在放弃上诉的原告与被告之间生效,二审裁判的效力不及于放弃上诉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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