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中,委托付款协议不能改变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甲诉乙公司企业承包合同纠纷裁判规则
金融交易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付款协议并不能改变债权人、债务人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债务人仍然有义务偿还债权人债务,并赔偿债权人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因为原告与第三人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被告委托第三人偿还原告出资款,三方形成委托付款关系,第三人接受被告的委托代替被告履行给付原告欠款的义务,原告亦同意上述委托付款行为。上述协议达成后,履行委托付款义务的第三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只偿还了原告部分出资款项,剩余款项因煤井被关闭及煤井买卖合同被省法院判决无效第三人拒绝履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从此规定中可以看出,委托付款协议并不能改变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不履行,被告仍然有义务偿还原债务,并赔偿原告损失。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建井投入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意义
金融交易中,应当正确区分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与债务转移。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债务人为使第三人履行债务,应当通知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仅同意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但是并未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应当认定成立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或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认定是债务转移。
案例来源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5)四民初字第89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