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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台区法院金融纠纷案件及相关担保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21 14:29:36


金融交易中,当事人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甲诉乙科技公司投资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裁判过程中,要准确分析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判定当事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理由

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依据转账记录、收条等,可以认定原告已向被告支付《投资合同》项下投资款共计人民币 210万元,则被告应按双方约定交付设备。法律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投资合同》中对投资款金额、设备完成、分成计算方法等进行约定,从《投资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分析,被告获取原告的投资款,原告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作为分成收入系双方的主要缔约目的。补充协议中明确在约定的 2019930 日前没有投入生产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原告陈述、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等可知,被告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投资合同》。原告在起诉前已将其要求解除双方投资关系的主张告知被告,且本院立案受理后,已将起诉状副本向对方送达,原告要求解除投资关系,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意义

合同解除制度作为债务履行不能的救济方式,可以使当事人拜托原有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束缚,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重新获得交易自由,进而更好的促进交易效率与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案例来源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21)0505民初12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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