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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台区法院金融纠纷案件及相关担保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3-12-21 14:30:06


非金钱债务不能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请求终止合同———

—甲诉乙银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非金钱债务合同中,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不能再请求继续履行,但是不妨碍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裁判理由

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供暖协议,系双方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没有法定事由,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停止供暖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本案被告长时间不履行供暖义务,已经形成供暖协议未能履行的事实,其供暖义务不适于强制履行,且法院已经依法确认被告应承担的各项违约责任,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维护了原告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同时,该供暖协议已经失去了协商一致的基础,该协议长期处于不确定和不稳定的状态,既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供暖协议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解除供暖协议的意见依法采纳。本案供暖协议依法应予解除。

裁判意义

《九民会议纪要》中阐述,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中,双方陷入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合同交易安全。本案供暖合同属于长期性合同,被告长时间不履行供暖义务已经形成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供暖协议的要求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案例来源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2014)四民初字第55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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