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危险驾驶案
目前仍有不少人对摩托车、四轮电动车、机动三轮车的认识不足,认为不属于机动车范围,即使酒后驾驶也不会构成犯罪。实际上,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具备机动车的特征,属于机动车的范畴,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此类车辆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3年07月15日15时18分许,于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红色银豹牌二轮摩托车,自四方台区振兴路出发,沿着春江路由南向北行驶,开往四方台区某小区,途中被双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方台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双鸭山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于某某驾驶无号牌的红色银豹牌二轮摩托车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于某某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23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起案件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醉驾案件,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四方台区人民法院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办理,兼顾公正与效率,进一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缩短了案件处理时间。
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同时希望本案能够起到一定警示作用,适当饮酒,酒后坚决不开车,提高法律意识,一旦构成犯罪,将会后悔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