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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3-03-18 15:39:09


    第一条 为规范执法行为,结合我院在专项活动中查找出来的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不规范的言行举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法官(其他工作人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热情接待来院人民群众和当事人。

    第三条 接待人民群众和当事人要热心,解答问题要耐心,听取反映情况、陈述案情要用心,解决问题、办理案件要细心,提供服务要诚心。

    第四条 接待人民群众和当事人时语言要文明、态度要和蔼,严禁有冷、横、硬、推、拖等不文明言行。

    第五条 接听电话时必须讲“您好,息烽法院,有事请讲”。

    第六条 上班时必须佩带上岗证,方便人民群众监督,同时,要时刻按照上岗证上的工作作风警示录提醒自己,时刻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 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注意仪表仪容,男同志不得留胡须、蓄长发、穿背心、西装短裤,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奇装异服,不得浓装艳抹、披金戴银。男女同志均不准穿拖鞋上班,不准染黑色以外的发色。

    第八条 开庭审理案件,除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外,一律在审判法庭内进行。

    第九条 开庭审理案件时,一律着制服,佩带法徽;庭审过程中语言要规范、注意力要集中,不准中途退庭,不准随意离开座位、随意走动,不准接听手机,不得在庭审前后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握手、聊天、接受敬烟等,不得在法庭内吸烟。

    第十条 庭审中必须摆正法官中立裁判的位置,耐心细致的听取案件当事人、证人的陈述和意见,正确加以引导,不得随意打断或限制其陈述和发言,不得与当事人争吵、发脾气、耍威风,不准对当事人讽刺挖苦、训斥辱骂。

    第十一条 驾驶警车时除执行任务需要,一律不得使用警灯警报,不得耍特权,开霸王车,要模范遵守《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不得着法官制服、佩带徽章、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下班后出入酒楼饭馆、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积极参与创建文明城市活动,遵守社会公德,举止要端庄、仪表要整洁、语言要文明,不得猜拳行令、酗酒滋事,不得涉足色情场所或参与不文明、不健康的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范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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