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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3-03-18 15:41:10


    为加强廉政建设,造就一支廉洁自律的干部队伍,按照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诫勉的对象:全院干警。

    第二条 诫勉的范围:

    (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议、决定、命令的理解和执行出现偏差的;

    (二)在政治纪律上有自由主义言行的;

    (三)因作风不民主或其他原因影响团结和工作的;

    (四)思想作风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

    (五)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违法违纪问题或不正之风不管不问的;

    (六)工作敷衍塞责,作风漂浮,搞形式主义或弄虚作假的;

    (七)不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出现问题的;

    (九)职务晋升,受到表彰、奖励的;

    (十)岗位交流或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

    (十一)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婚丧嫁娶、乔迁事宜的;

    (十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有违法违纪问题反映的;

    (十三)其他需要诫勉的。

    第四条 诫勉的形式:

    (一)谈话、打招呼 1、本院党组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的诫勉,由院长负责; 2、审判人员的诫勉,由分管领导负责; 3、工作人员的诫勉,由部门负责人负责;

    (二)函询 1、反映的问题属于纪检监察室受理的,由纪检监察室向诫勉对象进行函询;反映的问题属于政工科受理的,由政工科进行函询; 2、对函询的内容经调查失实的,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经调查属实且情节轻微不予纪律追究的,要对诫勉对象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3、诫勉对象收到纪检监察室或政工科的函询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作出答复,不得无故拖延或拒不回复。

    (三)通报 1、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可在一定的会议上不点名予以通报,对干警进行警诫教育; 2、选择典型违纪案件,利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全体干警通报,进行法纪教育。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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