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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生不思勤劳路 恶意透支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3-19 13:48:01


                                         谋生不思勤劳路 恶意透支法不容

    马某在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多次使用三张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或支取现金,于2009年9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1年11月5日,马某共透支该行本金人民币2930.50元;于2009年1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办理了一张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1年8月19日,其共透支该行本金为人民币4,872.64元。于2010年8月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办理一张贷记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11年8月18日,其共透支该行本金为人民币4,952.80元。经三家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直至案发仍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马某犯罪后具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偿还银行欠款本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马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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