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刑事案件才告破 附带民事诉讼应予受理
案情:
2006年 因琐事张某殴打李某致轻伤,一直在逃,2012年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起诉法院后,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某从未向张某主张过权利,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已丧失了胜诉权,对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超时效,应优先使用刑事法律规定。
评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两个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害人只要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应当认为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就没有超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效。李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未超出时效。
因此,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