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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台区人民法院警务用车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4-10-28 13:50:01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警务用车使用管理,切实增强遵守警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自觉性,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保障审判、执行和行政工作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法执勤车辆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警用车辆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装备,是完成各项工作的重要工具,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有效遏制警车在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积极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严格按照“谁使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警车的管理,建立健全警车的管理、检查制度,开展经常性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切实提高干警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制度的自觉性,严格落实警车管理各项规定,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院内所有警车实行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安排的管理模式。各派出法庭警车由庭长负责管理、使用。

    第四条  院内警车在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统一集中到院内指定停车位停放;各派出法庭警车在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统一在法庭停放。因审判执行工作需要,在市内停放的,在完成相应工作任务后,要及时停放于市内指定安排地点,严禁私自开出使用。由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

    第五条  院内各部门及院党组成员需要用车时须提前1-2天向办公室申请,统一调派车辆。

    第五条  驾驶警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警车使用管理规定,做到安全第一、文明驾驶、礼貌行车,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接受警务督察部门的督察。

    第六条  驾驶警车应当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使用警灯警报器。

    第七条  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不得在下列场所停放警用车辆:

    (一)在设有禁止停放车辆标志的路段、区域;

    (二)在公共娱乐场所;

    (三)餐饮娱乐场所等门前;

    (四)在其它不宜停放警用车辆的地方。

    第八条  严禁将警车、警车标志和牌照转借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九条  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带故障出车,禁开“霸王车”、“特权车”。

    第十条  警车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个人旅游、度假、观光,到外地探亲访友;

    (二)作为婚(丧)礼车;

    (四)作为个人交通工具办私事,乘载与执行公务无关人员;

    (五)其它非公务活动。

    第十一条  警车应按时维护、保养,定时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防止意外发生,并时刻保持车内外环境卫生清洁。

    第十二条  各庭(局、科、室、队)对警用车辆及所属干警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各项警用车辆管理制度,导致干警违反本规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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