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死因不明的意外死亡,不能推定为非意外伤害死亡。在保险合同未对意外伤害死亡进行解释的情况下,保险人仍应承担意外伤害死亡理赔责任。
案情
原告吴水云的丈夫、王栋炎的父亲王金托于2012年7月2日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以下简称通州人寿)购买安心卡一份,交纳保费150元,投保险种为国寿安心意外伤害保险(A型),保险期间为一年,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为7万元,合同明确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中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合同终止。责任免除部分约定,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条款对于“意外伤害”的涵义未有说明,另安心卡投保单在保险责任及保额栏载明:意外身故7万元。
同年12月21日,被保险人王金托在路边倒地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翌日,王金托家属向被告通州人寿报案理赔。被告要求做死亡原因鉴定。因王金托家属拒绝解剖尸体,并将尸体火化,被告拒绝理赔。被告认为,王金托的意外死亡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关于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范围。意外伤害死亡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原告在王金托死亡后不同意进行尸检,致使保险事故原因无法查明,责任在于原告,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来看,医院的病史记载中也未指出王金托的死亡系疾病导致,医院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上载明的死亡原因均为摔伤。据此,被告通州人寿推定王金托为非意外伤害死亡,证据不足。同时,按照农村风俗,王金托死后第3天为下殓安葬之日,在众多亲朋好友共同吊唁死者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将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实在有违风俗人情,处于悲痛之中的原告拒绝尸检情有可原,不应过于苛责。遂判决被告通州人寿给付原告吴水云、王栋炎保险金7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被告又以与原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上诉,南通中院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