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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4-03-19 14:52:5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证据的一般要求: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法院许可。证人出庭确有困难,经法庭许可后可提供证人证言并附有关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否则,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证言不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提供证人证言中应写明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业、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及证人与举证当事人的关系。

    2、提供书证、物证应提交原件、原物。书证还需要提供比对方当事人人数多一份复印件。不能当庭提供原件、原物的,经法庭许可,可以出示复印件、复制品或照片等,但应当提供原件、原物的证据来源及存放地点。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文本。

    3、视听资料需提供原始录音、录像和复制品。

    4、全部证据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举证时间的,或在庭审中提出要补充证据的,应向法庭提出申请并在限定的期限内递交,否则,应视为举证不能。

    5、若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需要鉴定,勘验或法庭依职权收集调查证据的,应于案件受理后及时向法庭提出申请。

    6、当事人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装订成册,编注页码,在册前附证据目录,封面注明提交人名称,一式   套。

    7、人民法院决定庭前交换证据的,当事人应按人民法院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达,否则后果自负。

    三、1、当事人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证据材料提交本院。当事人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视为举证不能,并由举证责任人承担后果。A:就自己的主张不能或不愿提供证据的;B:当庭或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或拒不提供证据的;C:仅有本人陈述。对方提出异议又无其他证据证实的;D:经合法传唤的证人未到庭或就同一事实向双方当事人作相反证言的证人应当到庭而未到庭,举证人在举证期限内又无证据证明其出庭确有困难的。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四、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不能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并提供相应的担保和费用。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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