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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

发布时间:2015-11-12 11:08:58


    医院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认为医院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家长监护不周,则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医院赔偿原告8.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4年3月,原告小华(化名)的母亲阿茵(化名)带小华到被告厦门某医院门诊楼二楼看病。当天排队看病的人数众多,在候诊区排队期间,小华一个人跑向楼道另一侧的产科取号台,并跑向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踩在护栏最下面一栏上,该列护栏断裂,小华随着整块护栏一起坠落。

    小华坠落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用为1.3万元,被告医院方已全部垫付。2014年7月,原告方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华因意外从高处坠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予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方支付了司法鉴定费1300元。

    之后,小华的家长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3.5万元。

    被告认为,本案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坠楼处不锈钢断裂是施工质量引起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原告诉求的损失计算存在不合理地方。

    法院查明,事发后原告家人并未报警,被告医院保卫科于事发后两个多小时将事故情况告知警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小华事发时不满6周岁,看病时医院人员众多,其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最终导致其随护栏一起坠楼,实属监护不周,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综合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及时开展救治、通报民警以及小华监护人的监护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10.5万元,综合被告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并扣除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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