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缺点不改正 分居两年终判离
发布时间:2012-11-06 14:29:27
裴某因丈夫赵某不参加劳动,没有履行做为一名丈夫对家庭应尽的义务,在规劝无果的情况下,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于2006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赵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表示愿意改正自己的缺点。因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裴某的离婚请求未获准许。事后,赵某无视自身存在的缺点,仍旧为家庭琐事与裴某争吵,无耐之下,裴某于2006年9月,带领女儿离家到外省工作、生活至今。近日,裴某以与赵某已分居两年,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以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赵某本应珍视夫妻感情,与裴某和睦相处,但赵某未能正视自己的缺点,致使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生活。现裴某、赵某分居时间已超过二年,经调解,裴某仍坚持离婚的意见,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依法作出应准予离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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