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掌握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的总体情况和主要问题,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根据省高院、市中院的要求,我院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具体情况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情况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0人,其中,男性、女性个5人,均系汉族,政府机构6人,企事业单位4人,31至40岁3人,41至50岁7人,本科学历4人,大专学历3人,高中学历3人。
二、根据提纲调研的情况
1、因非正当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人民陪审员比例是40%;尚未推行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
2、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数量是,年均4件,陪审员参与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居多,占我院普通程序案件的0.8%。在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主要参与调解程序。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发挥其在基层工作人际关系联系面广的优势,能够提高调解案件的成功率。存在的问题是,其法律专业知识欠缺,对法院业务工作生疏,不易参与立案等专业性较强的工作。
3、由于受地域和人员数量少的限制,没有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
4、不存在“编外法官”情况。
5、因为陪审员法律知识的欠缺,基本处于陪而不审,听而不问的状况。
6、由本院自行解决,尚未落实经费保障。
7、没有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主要有政工科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各业务庭室进行管理。
8、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方式,主要是以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其进行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培训以理论为主。
9、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占我院人民陪审员总数的比例是30%。2010-2011年,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在20件以下的人数是3人,从未参加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是7人。
10、2011年度审理案件数量最多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的类型主要是赔偿案件,数量为3件。
三、存在问题
1、使用不平衡。各业务庭使用情况不平衡,人民法庭使用人民陪审员较多,院内业务庭室使用较少。
2、认识还不够到位。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还不太了解,当事人对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不强。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3、陪而不审。多数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敢大胆参与审理,发表个人意见,而仅把出庭作为一项义务。多数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时缺乏独立见解和审判,而只是附和法官的意见,形成事实上的陪而不审。少数陪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没能很好地履行职责
四、具体建议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在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法院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积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识,为人民陪审员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2、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一是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要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可每年向陪审员发放一定的司法信息和办案手册,吸收陪审员作为法院日常业务培训的对象,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要注重庭前引导。在开庭前法官应当把起诉书或起诉状、答辩状送人民陪审员一份,让其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然后由法官引导陪审员熟悉相关法律条文,领会有关法律精神等,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四要加强行业规范教育。由于陪审员在行使职务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也负有法官的义务,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必须加强对陪审员队伍的执业纪律和行为规范教育,建立陪审员纪律惩戒制度。
3、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 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要想让人民陪审员充分履职,就要做到:一是要科学安排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尽可能考虑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和案件性质,可根据人民陪审员的不同分类,从相关大类中随机抽取。二是对庭审安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做好时间安排及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三是对无故推脱不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约束。四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高民商事、行政案件陪审率,促进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和调处纠纷过程中审判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促进司法民主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