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作为历史上的经世学术派别,由北宋中期周敦颐、张载、邵雍、程颢、程颐(程颢、程颐简称二程)创立,基础传承于子思、孟子一派的心性儒学。至北宋后期,由于金人铁骑侵扰中原,中华文化的重心亦移至南方,儒、佛、道等多种形态的文化聚集于闽浙赣一代,朱熹作为儒学孔门之后的引领中华主体文化的又一人,延续“北宋五子”特别是二程理学思维,以儒学为主干,融合佛道之学,建立起更加完备、严密的新儒学(理学)思想体系,理学学说被后世并称“程朱理学”。程朱理学思想中贯穿的法律治世观折射出的思想和真知亦值得今人深层萃取并深度品咂。
依循天理的自然法思想
天理,被中国传统哲学视为宇宙间绝对真理。《河南程氏遗书》中二程云:“天者,理也”,“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虽“天理”之说在二程前即已出现,但如程颢所言:“吾学虽有所受,天理二字却是自家体贴出来。”二程强调三纲五常都源于天理,并从宇宙论角度论证天理的合理性及其永恒性,他们认为君子观《履》卦,是为了区分富贵贫贱,使之各安其位,不许僭越,有了此种认知,才能谈得治世理国,父慈、子孝、君仁、臣敬就是各安其位的表现,每一个人都应当遵守各自的行为准则。从制度与法律的视角理解,也就是从社会群体的自我意识中强调一种自然秩序性和稳定性,社会每一个个体各有其所,得其所为安,失其所则悖,此即为天理。
朱熹的法律治世观同样理解万物起源于太极,万事万物都是天理的体现,认为人间的人伦、礼制、国法都是天理的反映,先有此理,再有国法,因而他的见解也具有了哲理化的自然法思想。在其《论语集注》和《朱子语类》中均表达了“天即理也”,“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天非有此道理,不能为天”,“循理而行,便是天”。值得肯定的是,朱熹还从儒家的“穷究通变,著于大易;损益可知,见于论语”的观点出发,进而认为法律应该因事制宜,随着时代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地做出调整。朱熹还将孟子“性善说”中提出的“良知”“本心”归纳到了“理”的范畴之内,认为“人性”是“理”的一部分,是“理”的人格化,“理”是先于“人性”而存在的。之所以“人性本善”是由于“理”的存在。但是,“理”又是独立于“人性”而存在的客体,体现出了他的理学思想的进步性,与今天我们所倡导的“良法善治”有着异曲同工之处。
遵守德教的礼刑思想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始终是儒家的传统理念主张,在孔子的认识中,明德、礼教在治世中的作用远远超过了法治、刑罚的作用,治国应以德、礼为先。孟子也注重“以德服人”,强调礼义教化,仁政治世。至二程则提出“圣王为治,修刑罚以齐众,明教化以善俗。刑罚立则教化行矣,教化行而刑措矣。虽曰尚德而不尚刑,岂顾偏废哉!”在《周易程氏传》中曰:“知天下之恶不可以力制也,则察其机,持其要,绝塞其本原,故不假刑法严峻而自制也。”对民施以德礼教化,可以民心向善,刑罚则难达此功效,只为禁人为恶。从礼教为先出发,二程主张依靠教化消弭民众的“邪欲之心”,让人们“修具孝悌、忠信、周旋礼乐”,“一以道德、仁义教养之”。至朱熹则继承和发展了儒家关于礼刑关系的思想,他在《四书集注》中提出:愚谓政者,为治止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偏废,然刑政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朱熹认为,法度禁令只能“制其外”,而“道德齐礼”却可格其心,不懈加强礼义教化,“不待黜陟刑罚一一加于其身,而礼义之风,廉耻之俗已丕变矣”。朱熹的德礼政刑说在儒家德主刑辅基础上作了更为深入细致的剖析阐释,理论观点更为缜密鲜明。
立足民利的义理思想
儒家经典《周礼》中提出“保息养民”的六项措施,即一曰慈幼,二曰养老,三曰振穷,四曰恤贫,五曰宽疾,六曰安富。根本目的在于使民众生活富足,然后施之以教,使人民遵守道德礼义。把保障民利作为施教的前提和基础,孔子曰:因民之所利而利之,强调利民、富民、保民、爱民,体察和顺应民心的向背,这是儒家民利思想的特征。程朱理学更多从人民立足之本的农业生产领域强调恤民并给予民利,二程忠告统治阶级不可竭泽而渔,贪得无厌,极力主张“轻徭薄赋”,“今首当世之务者,必曰所先者,宽赋役也,劝农桑也,实仓廪也,备灾害也”,劝将“浮民”“游手”驱之归农,使之在田地间勤于劳作,不致使其成为国家的负担,且能在给其带来利益的同时向国家缴纳赋税。二程主张宽厚民力,其所当朝“府吏胥徒之役毒遍天下,不更其制,则未免大患”,国家应确定统一的民役标准,防止地方各行其是,擅自征发,造成民患,并赞同王安石变差役法为募役法。朱熹明确提出“尝谓天下国家之大务,莫大于恤民”,他为此提出了多项恤民举措,此如为防止土地兼并,主张清丈土地,按家庭人口数占有耕种土地,并揭露豪强大姓“包并农田”,贫民土地由此被兼并,仍要缴纳无业之税,贻害民利。朱熹在其《劝农文》中提出“惟民生之本在食,足食之本在农,此自然之理也。若夫农之为务,用力勤,趋事速者所得多,不用力、不及时者所得少,此亦自然之理也”,并极力主张兴修农田水利,奖励开荒耕种。朱熹反对横征暴敛,主张减轻税负,在《朱子语类》中谈道“今日有一事最不好,州县多取于民,监司知之当禁止,却要分一分,此是何义理”,将民利提升到义理层面,对时弊、法弊从义与利视角作了深入阐述,也对儒家学说的“义利观”作了延展思辨,理学之“义”即为道德礼义,理学之“利”则为国家民生利益,更多为天理公利,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的“义”更多地归之以道德义务,相较而言却是更为注重和强调权利;中华传统文化中并无西方文化意义中所谓“权利”的范畴概念,“利”则有着更切实的含义,义、利作为古今中外法律的内在价值,其内含蕴意也在一定层面决定了中国古代法与西方法的根本差异。
秉承慎刑的仁政思想
在刑事立法方面,儒家主张“立法宽简”,并为中国传统社会所始终遵循。“宽”即指在立法过程中于定罪量刑、适用法律等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要做到立法宽缓、用刑谨慎,这实际上也是儒家思想所一贯主张“德主刑辅”的基本刑事政策思想在立法方面的具体体现。二程依然从其“天理说”角度理解儒家“仁”之理念,进而对刑罚之道阐释为“本诸人情”, 在二程看来,儒家思想中的“仁”,没有人真正作出确切的解释,“自古元不曾有人解仁字之义”,一般均将儒家的“孝”“恻隐之心”“博爱”或“博施济众”等视为“仁”,这实际仅涉及到了“仁”之用(即表现),并没有触及“仁”之体(即根本)。二程认为“仁”之体是一种境界,这种境界就是“与万物为一体”“浑然与万物同体”,由此可见,二程所谓“有道有理,天人一也,更无分别”的“天理论”哲学立场也为其慎刑理念奠定了基础。其后朱熹的法律思想则表现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因事制宜”的变法理论、“相为始终”的德礼政刑理论以及“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等法律治世主张,朱熹认为为政严则令行禁止,能够禁邪至乱,制约犯罪,宽则纲纪废弛,奸邪猖狂,此种理念的提出与其所处时代有关,当时的封建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都已经开始出现颓废之风,故必须严刑峻法,重典治世,他为此提出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所谓“以宽济之”,朱熹认为“今人说宽政,多是事事不管,某谓坏了这‘宽’字”,执法者或为祸福报应之说所迷惑,多喜出人罪以求福报;或为“钦恤之说”所迷惑,以为当宽人之罪而出其死……以为凡罪皆可从轻,其实是“不为良民计也”,从此类言论体现,似乎朱熹完全主张严刑,但因在朱熹的法律思想中更多主张德治,故其也是坚持慎刑、反对滥刑的。《朱子语类》中记载“狱讼,面前分晓事易看,其情伪难通,或旁无佐证,各执两说,系人性命处,须吃紧商量,犹恐有误也”,又见有“然古人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罪之疑者从轻,功之疑者从重。所谓疑者,非法令所能决,则罪从轻而功从重。惟此一条为然耳,非谓凡罪皆可以从轻,而功皆可以从重也”,均体现了朱熹的慎刑思想。
致公去私的心性思想
儒家历来尤重公忠,提倡“乐以天下,忧以天下”,弘扬“致忠而公”“天下为公”“公而忘私”等理念。礼成为“法度之通名”,荀子说礼起于人欲,人之私欲也是万恶之源。《河南程氏遗书》中记载:“人心私欲,故危殆。道心天理,故精微。灭私欲则天理明矣。”二程加以阐释:“圣人致公,心尽天地万物之理,各当其分;圣人循理,故平直而易行。”相反,有了私心,就不能明理,就不能公正地处理问题,就可能会导致国家的灭亡。无私天理就要惩罚有罪过的人,奖赏那些德行高尚的人,这也就是天理自然。朱熹有“非礼而视听言动,便是人欲”之论,其中“人欲”即指超出了人的正当要求并违反了社会规范的欲望;在《论语章句·雍也第六》中又言道:“心与仁本是一物,被私欲一隔,心便违仁去,却为二物。若私欲既无,则心与仁便不相违,合成一物。心犹镜之明,镜本来明,被尘垢一蔽,遂不明。若尘垢一去,则镜明矣。”虽论述于朱熹的《论语章句》中,却体现出孟子的“性善论”思想。程朱理学认为人的善质若不加以精心保养,必为外界不良之物事所侵蚀,“物欲”之蔽最害善质,《朱子语类》中说:“众人物欲昏蔽,便是恶底心。只为嗜欲所述,利害所逐,一齐昏了”,物欲横行,“其心私而且邪”,法律治世就是要先通过教化存天理、灭人欲,“守住心中之贼”,克制人性欲望。程朱理学中所谓的“天理”及人的本质(性)是:“心包万理,万理具于一心。不能存得心,不能穷得理”;“若尽心云者,则格物穷理,廓然贯通,而有以极夫心之所具之理也”,“仁者,本心之全德……心之全德,莫非天理,而亦不能不坏于人欲。故为仁者,必有以胜私欲而复于礼,则事皆天理……日月克之,不以为难,则私欲净尽,天理流行,而仁不可胜用矣”。
朱熹认为,“立法大抵有弊,未有无弊之法,其要只在得人”,因此就要求有高素质的人才来制定法律,而法律同样也是靠“人”来执行的,所以他认为,人比法律更为重要。而是针对人明理灭欲就需“格物致知”再到“明明德”。朱熹对二程、张载的思想多有汲取,并继承了张载“心统性情”之说,《朱子全书·大学或问下》言道:“心之为物,实主于身,其体则有仁、义、礼、智之性,其用则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之情。浑然在中,随感而应,各有攸主。”朱熹通过阐释心性引申了他的格物致知论,并进一步过渡至诚意、正心,“知无不尽,则心之所发能一于理而无自欺矣。意不自欺,则心之本体物不能动而无不正矣。心得其正,则身之所处至陷于不偏而无不修矣”。
余论
从一定意义上讲,程朱理学以经世致用的理念将新儒学的精髓贯彻于义理法律思想之中,寓政治、道德与法律于一体,较之于孔儒法律思想更具传承性、经世致用性、社会性与理性的光芒。程朱理学世界观的核心内容包括了自然、天理、礼义、德教、宗法、人性,阐释了法由“天理”而生,法的变迁由“道理”主导,法的价值为“义理” 体现,法的功能是“情理”维护,程朱理学的人性论成为道德和法律的理论与内在关系表征和媒介。在二程的法律治世观基础上,朱熹作了新的探寻、延展和阐释思辨,其理论观点也更加务实,理论线索更加明晰。致力于宋明理学研究的徐公喜教授在其《朱熹理学法律思想》一书中曾高度概括道:“朱熹以其宏大思想行之于世,其法律思想较先秦孔孟法律思想更具传承性、经世致用性、社会性及科学理性创造精神与特色,其法律思想以存天理灭人欲为人格价值,而平天下则是追求法律终极目标,力求明明德于天下、天下为公。朱熹法律思想可以说是‘发挥圣贤蕴奥’,‘精死明辨’,‘折衷融合’,‘有补治道’,非但为统治者所称锤,更有社会民众为其呐喊,学术之精髓尤被后世之学承袭,成为七百余年政治法律思想之正宗,而非别宗。”
与此同时,程朱理学作为我国封建制度下生发的一种思想学派,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思想认知上的糟粕,他们的法律思想在总结中国封建社会一千多年正统法律思想,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语境中,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的立场出发,狭隘地认为君主制度就是一定的“天理”体现,提出了“尊君”的主张,并为君主专制披上了哲理的外衣。朱熹把封建纲常说成是“天理”,于是一切违犯王法的行为,便兼具忤逆“天理”的双重罪恶。他所谓的“存天理、灭人欲”主张适应了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维护三纲五常的要求,曾带来“以理杀人”的恶端。朱熹“夫为妻纲”“夫为子纲”的观点,要求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父、夫。这些认知系受到“理学”本体论、认识论、心性论的局限和掣肘,这又需要我们今人周全慎思并理性辨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