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方台区法院东荣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因铲车伤人引发的赔偿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及时赔偿,致害人和其所在单位也走出了纠纷的困扰,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产活动。
吕某是某煤矿工人,在单位执行工作任务时,驾驶铲车将车后经过的行人宫某撞伤。事故发生后,宫某被送往双鸭山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胸外伤、创伤性湿肺、胸腰椎外伤,住院治疗50天,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已由吕某垫付。因进一步的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吕某及其所在煤矿共同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在工作中致宫某受伤,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用有单位即吕某所在煤矿承担。吕某所在煤矿对此极为不解,拒绝对官某进行赔偿。承办案件的法官掌握这一情之后,深入吕某所在煤矿,与煤矿的负责人见面,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使该矿负责人纠正了错误认识,改变了态度。此后,经过承办法官进一步疏导工作,官某也在赔偿数额上作出了一定让步。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由煤矿赔偿宫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吕某除已垫付的医疗费作不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