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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学方法论的入门佳作

发布时间:2017-09-20 15:50:44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学方法论的重要性日益得到学者和实务界的重视。不过笔者目力所及,法学方法论的著作,或失之晦涩难懂,或失之流于表面,与其作为法学研究热点的地位殊不相当。相较而言,我国台湾法学家杨仁寿先生撰写的《法学方法论》“逻辑严密,见解深邃,立意深远”(王利明教授语),既能带来阅读的趣味,又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备的框架体系,笔者认为它是一本值得一读的入门佳作。

    形式的评述:一场充满趣味的理论法学阅读之旅

    法学方法论系法理学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理论法学,而理论法学的著作,大多理论艰深,概念晦涩。杨仁寿先生在我国台湾地区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或许受此影响,本书一扫理论法学著作晦涩难懂的积弊,摈弃长篇大论,直击问题核心。

    首先,论述要言不烦。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各种法学流派纷呈,厘清各种法学流派的差异,并非易事。本书中,作者针对论述所需,择取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两种主要的对立理论展开论述,在自由法学运动中发展的其他法学流派,仅顺带论及。同时,因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制度主要移植自德、法、日等国,其源头又是德、法两国,故而作者选取德、法两国概念法学和自由法学运动两个截面论述。对读者而言,这样的安排既对理解现代法律解释的各种方法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又不致于迷失在各种法学理论的丛林之中。在论及具体的问题时,作者也同样略去了不必要的理论纷争。

    其次,语言生动活泼。一方面,作者提出问题的方式别开生面。作者以一则实际发生的“诽韩案”作为引论:曾有作者郭寿华于杂志上撰文称韩愈因耽于风花雪月染风流病,以硫磺下补剂最终中毒而死。该文刊发后,韩愈第三十九代直系血亲向“台北地方法院”自诉郭寿华“诽谤死人罪”。就郭寿华当不当罪,不同的方法将会得出不同之结论。执拗于概念逻辑,势必推出郭寿华当罪的结论;而若从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及目的解释的角度着手,则会得出郭寿华应不受刑罚的结论。由此,他提出本书的论题,即如何构建法学方法论,才能实现法学公平正义之追求?另一方面,作者在论述的过程中使用了不少生动的比喻,引用了实际的案例,在保持理论深度的同时,亦兼具了阅读的趣味。前者如在介绍法学的教义学性时,作者写道:“学者以外在的权威所给与之命题,诸如立法机关的演绎操作,恰似教徒以圣经为依据,对人‘说教’也。君不见教徒之说教,就社会所发生任何具体社会问题,靡不以圣经为出发点,说之、解决之、指引之耶,此即为教义学也。”一个比喻,就使法的教义学性之内涵跃然纸上。后者如在介绍扩张解释时,作者以一九三五年上字第一六七〇号判例为例,“烟灰含有鸦片余质,仍可吸食抵瘾,故纵仅出售烟灰,亦无解于贩卖鸦片之罪责”,简洁清晰地说明了扩张解释的方法,即因烟灰含有鸦片的余质,与鸦片同样可以使人吸食成瘾,故可对鸦片的含义进行扩张,将烟灰纳入其中。

    内容的评述:一个初步完备的法学方法论框架体系

    王利明教授在前言中评价认为本书已初步建立了法学方法论的体系和框架。该评价恰如其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其研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法律适用。大陆法系中法律适用是一个逻辑三段论的运用,即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通过演绎的逻辑方法得出结论的活动。法律适用依赖法律解释以确定大前提,而法律解释则受人们对法学的认识的指导。据此,作者围绕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构建了一个法学认识论(法学理论)、法学发展论(理论之发展沿革)、法学实践论(法律解释方法体系)、法学本体论(法律之构成)的方法论体系。

    十九世纪初期,德、法两国均采概念法学,认为法典完美无缺,任何法律问题均可于法典中觅得解决的方案。法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即其著例,该条规定:“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为理由,拒绝裁判”,原意即为“法典万能,任何问题均可于法典中觅及答案,无需考虑其他法源而言”。嗣后,德国法官基尔息曼(L.N.Kirch-mann,大陆译为基希曼)、学者耶令格(Rudolf von Jhering,大陆译为耶林)倡行“自由法运动”。自由法学认为人类创造的法律,难以期待其尽善尽美,必然有许多漏洞,决不能如概念法学一般,仅仅以逻辑的演绎方法补充,而应以“科学之自由探究”探求活的法律进行补充。此后又有若干学者对“科学之自由探究”进行批判和发展,提出了社会法学、利益法学等观点。此为法学认识论和发展论。

    法学发展论和法学认识论直接影响到法学实践论。倘采概念法学,判决将如孟德斯鸠所描述的,系“法律严格之复印”,而法官则是“宣告法律语言之嘴巴,须严格受法律之效力所拘束,法官系无能力或无意志自行左右自己之生物。”相反,若采自由法学、社会法学或利益法学等,则势将否认法典至上,认为在概念之外,法官有权衡的权利,既要运用逻辑方法,亦应顾及各种社会利益,对法律因立法者疏未考虑或社会情事的变化而产生的漏洞予以填补。

    当然,法学的发展已将概念法学丢入历史的“垃圾箱”,法律解释不能局限于概念的推演。法律解释,从狭义上讲,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合宪性解释,广义上又可包括价值补充和漏洞填补。解释法律,从文义解释出发,倘文义解释可确定唯一结论,采之即可;倘文义解释得出复数结论,则再运用其他解释方法予以确定,不过在各种解释取舍之间,必须要考虑法律规范目的的实现。对于不确定概念(如重大事由、显失公平、相当期间等)或概括条款,则应本于规范之目的进行价值补充。倘若狭义的法律解释及价值补充不能济事,而结论有悖公平时,则说明法律存有漏洞,须依照“类似情况同样处理”的法理进行类推,或者根据法律的规范目的进行目的性限缩或目的性扩张。最后,上述方法均无法得出合理结论时,法官应当衡平各种利益,创造规则予以适用。

    当然,金无足赤。虽然作者在本书中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学方法论的体系,但站在逻辑角度,似乎首先应该论述法学发展论,法学发展到今日,始有现在的法学认识论,这样也可以避免作者在第一编和第二编中稍显重叠的论述。但是,瑕不掩瑜,本书仍然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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