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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落实处 群众诉讼不求人

发布时间:2019-04-22 15:55:23


    将司法为民落在实处,让老百姓打官司不求人,是四方台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践中始终贯彻遵循的工作宗旨。近日,该院审理的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不远千里调查寻访,最终查清了案件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确保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件的发生还要从洪某驾驶的货车被人半路截留开走说起。2018年8月的一天,洪某驾驶货车跑运输途中,在巴彦县境内,洪某被两个陌生人拦下,对方声称曲某在购买洪某驾驶的货车时欠其公司车款一直未还,公司和曲某约定,如不能还钱,公司有权将车开回。此时的洪某有苦难言,左右为难。洪某驾驶的这辆货车是他于2017年9月以15万元的价格从曲某手中购买,洪某已于2018年5月陆续将车款给付曲某,但是,曲某一直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货车被开走后,曲某迟迟没有兑现将货车抽回的承诺,无奈之下,洪某将曲某和某蓝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由于曲某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案件的关键节点和基本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案件审理难以进一步推进。案件的承办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头。查清货车本身以及基于该车前后买卖的实际情况,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理清了工作思路,承办法官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调查安排向院长进行了汇报,得到了院长的肯定和支持,并指示审理案件的合议庭,不能让当事人“车财两空”,要急群众之所急,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件承办法官远赴绥中县、葫芦岛市等地,进一步向绥中县的某蓝公司、某顺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多次往返于葫芦岛市、绥中县等地,与有关交警部门、车辆管理所、农商银行等部门单位取得联系,协助法院最终查明了案件的前后实际情况。原来,案涉货车的所有人系某蓝公司所属的车队即某顺公司。2016年8月,曲某为购买该货车向某蓝公司借款,并以该车设立抵押,在绥中县某银行进行了贷款,同时,曲某与某顺公司签订了货运汽车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期间自2016年10月15日至2018年9月15日,由曲某按月支付租金,在承租期内,不按期交付租金,某顺公司有权将货车扣回。在货车抵押及租赁期间,曲某于2017年9月将该货车卖给洪某。此后,由于曲某欠付租车费即银行贷款及欠某蓝公司车款未按期偿还,货车在洪某驾驶运输期间,被某顺公司开回。上演了前面提及的货车被半路截留开走的一幕,并引发了洪某诉讼的纠纷。案件事实情况得以查清之后,洪某心里的疑惑终于解开了,所面对的复杂法律关系也已清晰明确,他一再向法院表示感谢,并明确表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纠纷,依法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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