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请销假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院干警及聘用的工作人员都要模范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以旷工论处),因事、因病应按规定程序请假。上班后及时销假,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 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请病假三天以上的,应附指定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和医嘱),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坚持先审批后离岗;特殊情况事先无法书面请假的,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三条 请假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
(二)请假超过一天的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应报分管院长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四)院领导请假,报院长批准。
第四条 每周四下午为全院学习日,各庭(科)室、全院干警安排工作应避开学习时间,不得请假。
第五条 因公出差和在市内办事,一般干警应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向分管院长报告;院领导应向院长报告。
第六条 干警休假按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需休假人员应在准备休假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统筹安排,由分管院长审核,报院长批准;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休假,应在准备休假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报告并对所负责的工作提前做好部署安排,报院长批准。
第七条 请假或休假经批准后,一律报政工科备案。请假或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政工科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