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4-12-20 18:39:02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四执字第41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富安村,无职业。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尖山区,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四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董某某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执行款557 301.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有关法律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4)四执字第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洪 斌

                       审 判 员  林 晓 巍

                       审 判 员  马 海 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 建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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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