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四执字第7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四方台支行。

负责人刘前,该支行主任。

被执行人席伟凤,女,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东胜村,农民。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四方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席伟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四民督字第12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四方台支行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席伟凤给付执行款22488.3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有关法律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3)四执字第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洪斌

审判员  林晓巍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建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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