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四执字第19号
申请执行人蔡虹,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凤凰街广场路4号2栋2单元202室,系萍乡市城东泡沫塑料厂厂长。
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安益煤矿。
法定代表人江纯慧,系该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潘国庆,系该煤矿职工。
申请执行人蔡虹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安益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的(2013)四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虹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安益煤矿给付执行款20万元、案件受理费215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安益煤矿给付申请执行人蔡虹执行款10万元。因该煤矿现已停产,后又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已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有关法律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4)四执字第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洪斌
审判员 林晓巍
审判员 马海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肖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