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春艳,女,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4)13号起诉书及双四检刑追诉(2015)2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春艳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春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春艳从2008年12月至2012年10月期间,以谎称有熟人能办退休、办驾驶证和购买便宜房屋等名义,分别多次骗取被害人洪X人民币373000.00元、宋XX人民币157000.00元、宋X人民币58000.00元、郭XX人民币30000.00元、曲XX人民币388600.00元、曲XX人民币85000.00元、邹XX人民币56000.00元、梁XX人民币36000.00元、梁XX人民币36000.00元、刘XX人民币85000.00元、高XX人民币36000.00元、高XX人民币36000.00元、高XX人民币36000.00元、张XX人民币20000.00元、张XX人民币86000.00元、刘XX人民币40000.00元、宫XX人民币80000.00元、张XX人民币60000.00元、张XX人民币50000.00元。
被告人吕春艳从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期间,以谎称有熟人能办退休开工资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闵X人民币56000.00元、杨XX人民币70000.00元、初XX人民币56000.00元、王XX人民币55000.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春艳诈骗累计金额人民币19856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春艳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被告人吕春艳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行出据的证明材料等,被害人洪X、宋XX、宋X、郭XX、曲XX等人陈述,被告人吕春艳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春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春艳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春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春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4年7月17日起至2028年7月16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吕春艳退赔赃款人民币19856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历 霞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姚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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