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刑初字第8号

公诉机关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祥宇,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集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2014年6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鸭山市看守所。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以双四检刑诉(20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祥宇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祥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孟祥宇窜至四方台区三委孙xx家空房内,盗走炉箅子2套(经鉴定价值:60.00元),20斤秤砣1个及一脸盆废铁,事后将所盗物品卖给流动废品收购员得账款20余元。2、2014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孟祥宇窜至四方台区三委王xx家,见王xx家无人,屋门没锁,便翻墙入院,溜入屋内,盗走人民币8.00元。3、2014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孟祥宇窜至四方台区三委王xx家,见王xx家无人,屋门没锁,便从杖子跳入院内,溜入屋内,盗走炉箅子二套(鉴定价值:60.00元),斧子、扳手、钳子等物品(鉴定价值22.5元),事后将所盗物品卖给流动废品收购员,得赃款30余元。4、2014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孟祥宇窜至四方台区三委吕x家空房子内欲盗窃,群众发现并报警,孟祥宇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的证据,被告人孟祥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孟祥宇年龄证明、刑事判决书、犯罪档案资料;证人蔡xx、邹xx、孟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xx、王xx、孙xx、文xx的陈述;被告人孟祥宇的供述与辨解;双鸭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祥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祥宇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祥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孟祥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祥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罚金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金峰

审 判 员  历 霞

人民陪审员  李婷婷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姚淑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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