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四执字第23-3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xxx公司。
被执行人曲靖xxx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xxx公司与被执行人曲靖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云南省xx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将本案执行权已全部委托由云南省xx区人民法院执行,云南省xx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四执字第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铁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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