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四执字第54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信用社。
被执行人夏xx,女,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栾xx,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黄xx,男,195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周xx,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xx,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xx,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张x,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夏xx、栾xx、黄xx、周xx、丁xx、张xx、张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6日作出的(2012)四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xx、栾xx、黄xx、周xx、丁xx、张xx、张x给付贷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丁xx银行存款4573.38元、扣划被执行人周xx妻子银行存款17530.00元到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又经四查,被执行人夏xx、栾xx、黄xx、周xx、丁xx、张xx、张x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存款,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按有关法律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4)四执字第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晓巍
审判员 马海军
审判员 赵铁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肖建华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