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四民初字第180号
原告xx,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xx,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公告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无婚生子女,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9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家庭财产有原告婚后用自己劳保工资贷款购买位于火车站门外集星住宅楼68.73平方米房屋,无存款及外债。
原告对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是经政府登记结婚的,系合法夫妻关系。
证据二、四方台区振兴东路街道办事处秀山社区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婚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
证据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向本庭提供答辩状,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
本院依照当事人的陈述及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争议的焦点归纳如下:是否准予原、被告离婚。
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对双方当事人的证据质证、认证如下:
经合议庭合议,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合法有效,确认为有效证据。
依据本院认证的证据,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6月10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婚后感情一般,无婚生子女,后因一些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于2013年9月4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家庭财产有原告婚后用自己劳保工资贷款购买位于火车站门外集星住宅楼68.73平方米房屋,无存款及外债。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不尽做妻子的义务,现与原告分居一年多,仍无音信,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xx与被告xx婚姻关系;
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姚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晓旸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