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四执字第9-4号

申请执行人韩xx,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林xx,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xx,男,201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林xx(系张xx母亲),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于xx,男,199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在莲江口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刘x,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谷xx,女,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xx、张xx、林xx、张xx与被执行人于xx、刘x、谷xx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张xx向本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韩xx、张xx、林xx、张xx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案的执行须待上述两起案件的裁判结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四执字第9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晓巍

审判员  崔家祥

审判员  孙胜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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