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四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时代新城。
被执行人刘xx,男,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时代新城7号楼2单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xx对本案据以执行的(2015)四民初字第44号判决有异议,向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复查。被执行人刘xx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中止本案的执行,待再审案件的裁判结果作出后,再依据该判决内容进行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xx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四执字第85号案件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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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林晓巍
审判员 崔家祥
审判员 孙胜山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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